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经2026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6年9月26日
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明晰资产产权关系,推动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助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办发〔2023〕20号)、《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教〔2024〕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拨、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照资产性质和管理要求,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能够独立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等。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能够独立使用,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且同批同规格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大批同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800元(含)至1000元之间(不含),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且同批同规格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家具用具等,作为低值耐用品管理,不计提折旧,参照固定资产相关要求规范管理。
灭火器、展板、玻璃易碎制品、服装、设施设备维修用且不可独立使用也非升级增配的零配件等,按存货管理。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的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工程、信息化工程等。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管理制度;
(三)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四)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资产报告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基建与后勤服务处,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教育数字化建设与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工作。校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国资办主任由国资处处长兼任,国资办、国资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党委及校国资委的领导下,对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请校国资委、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审定。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三)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牵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及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工作。
(五)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
(六)负责并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分类资产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编制并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报表、报告。
(七)组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及注销等相关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和制度规定,组织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调拨划转工作。
(八)统筹盘活全校存量资产,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九)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并在相关报表中披露。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按照“分类归口、权责匹配”的原则,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不同类别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具体归口管理范围如下: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用车、剧院会议中心及相关会议室的管理;负责学校校名(名称专用权)、网络域名、学校荣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资产预算编制、资金管控、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及时根据资产盘盈盘亏、处置结果调整账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负责货币性流动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的管理以及对外投资的账务核算与监督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一般教学设备、教学专用家具的资产管理与盘点。
(四)科技处:负责科研用房、科研平台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与盘点;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与转化统筹。
(五)基建与后勤服务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水电气设施、食堂生活服务设施设备、绿化植物等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基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在建工程管理;负责学校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办理以及已竣工但未交付的房屋、构筑物的管理;负责后勤存货耗材的明细管理。
(六)教育数字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络设备管理;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耗材的入出库明细管理以及资产盘点。
(七)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档案、电子图书、数据库等文献资源类资产及无形资产的管理与盘点。
(八)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公寓家具、配套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与盘点。
(九)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授权、委托范围内资产的运营、开发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或因职能调整需变更归口范围的,由学校或校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论证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的配置、出租出借申请等。
(二)组织开展归口管理范围内采购项目的功能验收。
(三)指导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开展资产维护维修、校内调剂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信息统计、汇总、核实和报送,配合参与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探索优化归口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减少闲置浪费。
(六)接受学校和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资产管理有关情况。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人责任,开展资产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编制以及初步论证,定期核对资产账、卡、物,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严防资产损毁、流失。
(三)负责对本单位采购项目开展商务验收,并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功能验收。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入账登记、领用、保管、维护保养、报修、校内调剂、出租出借、报废报损等事项的申报,配合技术鉴定、资产移交。
(五)规范本单位流动资产入出库明细管理,严格落实本单位使用管理的特种设备、危化品的安全管控责任,确保规范使用、安全运行。
(六)出现需进行资产交接的情形时,通知并协助相关人员办理资产交接、信息变更手续,配合完成资产管理信息化相关工作。
(七)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本单位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合开展清查核实、清查盘点、资产评估、资产管理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安全可靠、讲求绩效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履行职能、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合理配置,没有标准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当通过充分论证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合理制定配置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学校集体决策,必要时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配置仪器设备时,原则上应当配置国产设备,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配置进口设备的,要经过专家论证、学校集体决策等程序后报省教育厅按相关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
第十七条 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配置需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后,按相关规定权限审核并报批。
第十八条 需通过购置、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的,按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接受附带不合理条件的捐赠。
第十九条 新增配置资产须严格按照相关验收管理办法履行验收程序,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登记是指学校国资处对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需向省教育厅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由省教育厅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校外调剂调入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根据捐赠协议/合同、资产购置发票、资产评估报告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等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完整填报资产信息字段,及时完成登记入账,做到一物一卡、信息准确,确保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核算系统数据同步。
第二十三条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完成登记入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先估值确认资产价值并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四条 房屋及构筑物维修改造工程,符合固定资产增加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决算编报和资产登记手续。未报规、报建的临时建筑、简易设施以及一般性维修、装修除外。
第二十五条 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软件类无形资产,应当严格落实软件正版化相关要求,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除横向科研(课题)项目以外的科研事业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按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并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使用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照项目委托合同(协议)约定确定产权归属。如约定所购科研仪器设备产权属学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如约定产权归属委托方,则不入学校资产账,由相关单位做好备查登记。
第二十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先以暂付款形式购置零配件、材料,待制成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和实际造价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受托加工、代为销售的仪器设备,按往来款项核算,不纳入学校国有资产台账管理,由计划财务处做好专项结算,相关单位做好备查登记。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使用是指对直接支配的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资产使用须严格遵循公益属性优先、严控风险、规范审批、收益上缴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根据本单位资产情况确定1名(或1名以上)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出现机构设置调整、人员变动等情形时,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办理资产信息变更、资产交接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有偿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和资产使用价值评估,并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审批。
第三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众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租;确因履行职能或者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需要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超过5年以上租期的,由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或者出借一般资产(除房产地产、车辆、无形资产以外),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授权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向企业、个人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应当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研究和学校集体决策后,评估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审批;评估价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不得将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者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开展实践教学、产教融合等公益事业,合作项目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其他涉及盈利的国有资产对外合作项目,经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学校集体决策,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涉及对外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在捐赠协议/合同中明确用途,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四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可逐步通过上传至相关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向校内外开放,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学校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规定及时建立台账。各相关单位在对外从事科技、经济、办学、文化交流活动中,确需使用学校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等无形资产时,应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对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并备案,确保学校权益。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以外,资产公司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名称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外使用校名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有偿使用、对外合作等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对外投资形成的收益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国资委、审计处等负责对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对外有偿使用等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先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内部调配,内部无法调配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配或者向国资处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直接支配的资产转移、核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执行,未达到折旧年限、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不予报废。
第四十八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方可处置。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涉及法律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租赁期未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资处是学校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资产处置统一由国资处牵头,按规定程序办理;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配合技术鉴定、移交待处置资产等工作,不得自行处置资产。
第五十条 下列资产应及时予以处置:
(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或者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处置的资产;
(七)罚没或者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资产;
(八)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十一条 原则上不得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确需划转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采取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处置申请,经鉴定初审等前置程序后报学校集体决策,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产、地产处置。评估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后审批;评估价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因安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国有房屋,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宜的,由校国资委报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相关拆除和产权注销手续由国资处、基建与后勤服务处协同办理。其中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拆除国有房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
(二)车辆处置。公务用车处置由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国资处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三)股权、债权处置。原值和评估价值均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审批;原值和评估价值之一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一般固定资产(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批,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其他方式处置,原值1000万以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原则上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捐赠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文件要求,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五)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值1000万以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审批;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十三条 采取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土地、房屋等重大国有资产或者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合作建设新校区,应当在事前向省教育厅进行意向性书面汇报,经初步同意后,学校开展论证,进行资产评估,经党委常委会、教代会等审议,并进行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将对资产处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组织专家对学校的处置方案进行实地核查,经集体决策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置换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级机关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进行。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各类仪器设备报废管理,遵循节约、优化、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做好报废仪器设备年度工作计划,规范处置行为。对已到达报废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要继续使用,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报废处置申请。其中,单价或者整套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还须提供技术鉴定报告,并配合省教育厅组织的实地核查。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当提供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是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和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五十九条 低值耐用品(含学校需自行处置的资产)的处置参照固定资产执行,由学校自行审批。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第六十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六十一条 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开展资产清查的,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其他情形进行资产清查的,学校将制定清查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立项,清查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或者备案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资产清查;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在资产清查或者审计、巡视巡察等检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调整相关账目;因资产管理、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经有关部门追责处理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调整相关账目。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按有关权限和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
(六)将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教育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七条 资产评估事项(含科技成果转化资产评估)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实施。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告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资产总量、结构和变动情况;
(四)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五)推进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六)资产盘活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查、统计等专项工作,应当编制专项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七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应当编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 国资处牵头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实时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为学校决策和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履行岗位责任情况;资产账卡和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相关情况;闲置低效资产盘活情况等。检查情况将纳入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资产管理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未经审批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或者非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
(二)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三)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四)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或者依法追究责任后,学校根据处理结果和追回损失等情况,履行审批手续后,按规定核销相关资产损失,调整相关资产账目。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使用工会经费、党费等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涉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资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国资办备案。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有修订或废止,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国资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21〕7号)、《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8〕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