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临时有偿使用管理制度解读
2026-09-09     来源:   作者:   查看:  

国有资产临时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简要解读

一、总体原则与适用定义

1. 制度属性: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补充制度,规范资产短期有偿使用行为。

2. 核心定义:不改变资产所有权、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及办公核心工作,短期有偿对外开放使用国有资产,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所有使用资产严禁搬离校园。

3. 基本原则:公开透明、风险可控、收支两条线;严禁未批先用、转租转借、违规使用。

二、可用与禁用资产范围

(一)可临时有偿使用资产

场地场馆类:会议室、报告厅、剧院、音乐厅、演奏厅、舞蹈房、各类活动、体育场地;教学场地类:教室、机房、语音室、普通实验室;校园公共场地、附属用房及学校授权的其他资产。

(二)绝对禁用资产

划拨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核心教学科研用房、关键设备、涉密资产;待改造、处置、搬迁及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的资产。

三、禁止使用行为与场景

1. 严禁用于商业传销、低俗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

2. 严禁危害校园安全、扰乱教学办公秩序、违背意识形态管理要求、损害学校形象的使用行为;

3. 严禁擅自改动、拆卸资产,擅自变更用途、转租转借、私自收费。

四、归口管理分工

1. 学校办公室:剧院、会议室、报告厅、演奏厅等接待会务场地;

2. 教务处:公共教室;

3. 体育学院:体育场馆、运动场地及设施;

4. 音乐学院:音乐厅、舞蹈房、琴房;

5. 二级学院:本院专用教室、实训场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6.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资产由国资处统一管理或授权管理。

五、收费管理规则

1. 盈利性培训:按项目总经费14%收取场地费;

2. 非盈利活动(会议、演出、赛事等):按学校统一场地收费标准执行;

3. 通用要求:严格执行先缴费、后使用,严禁私设小金库、截留收益;新增收费项目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校领导审批。

六、豁免情形

1. 校内单位本职工作使用公共资源,无需有偿审批;

2. 社会公众非盈利性、公益类使用学校体育场馆,不适用本制度。

七、权责与违约追责

1. 使用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安全事故的,承担全额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2. 未批先用、私自转租、违规牟利的,没收违规所得、通报追责,限制后续使用资格;

3. 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违规收费、截留收益的,依规依纪追责;

4. 学校因教学科研、重大活动、安全整改等需求,可无条件提前终止使用协议,无需补偿。

八、制度效力

本制度为现行最高执行依据,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上级有新规的,从其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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