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临时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简要解读
一、总体原则与适用定义
1. 制度属性: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补充制度,规范资产短期有偿使用行为。
2. 核心定义:不改变资产所有权、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及办公核心工作,短期有偿对外开放使用国有资产,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所有使用资产严禁搬离校园。
3. 基本原则:公开透明、风险可控、收支两条线;严禁未批先用、转租转借、违规使用。
二、可用与禁用资产范围
(一)可临时有偿使用资产
场地场馆类:会议室、报告厅、剧院、音乐厅、演奏厅、舞蹈房、各类活动、体育场地;教学场地类:教室、机房、语音室、普通实验室;校园公共场地、附属用房及学校授权的其他资产。
(二)绝对禁用资产
划拨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核心教学科研用房、关键设备、涉密资产;待改造、处置、搬迁及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的资产。
三、禁止使用行为与场景
1. 严禁用于商业传销、低俗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
2. 严禁危害校园安全、扰乱教学办公秩序、违背意识形态管理要求、损害学校形象的使用行为;
3. 严禁擅自改动、拆卸资产,擅自变更用途、转租转借、私自收费。
四、归口管理分工
1. 学校办公室:剧院、会议室、报告厅、演奏厅等接待会务场地;
2. 教务处:公共教室;
3. 体育学院:体育场馆、运动场地及设施;
4. 音乐学院:音乐厅、舞蹈房、琴房;
5. 二级学院:本院专用教室、实训场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6.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资产由国资处统一管理或授权管理。
五、收费管理规则
1. 盈利性培训:按项目总经费14%收取场地费;
2. 非盈利活动(会议、演出、赛事等):按学校统一场地收费标准执行;
3. 通用要求:严格执行先缴费、后使用,严禁私设小金库、截留收益;新增收费项目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校领导审批。
六、豁免情形
1. 校内单位本职工作使用公共资源,无需有偿审批;
2. 社会公众非盈利性、公益类使用学校体育场馆,不适用本制度。
七、权责与违约追责
1. 使用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安全事故的,承担全额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2. 未批先用、私自转租、违规牟利的,没收违规所得、通报追责,限制后续使用资格;
3. 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违规收费、截留收益的,依规依纪追责;
4. 学校因教学科研、重大活动、安全整改等需求,可无条件提前终止使用协议,无需补偿。
八、制度效力
本制度为现行最高执行依据,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上级有新规的,从其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