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批复事项的通知》(川财资产[2016]23号)以及《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川财资产[20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现就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上期末和假期中资产清查结果再一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
二、各单位对于本次清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单位核查结果由该单位领导签字后请于9月10日前报送国资管理处国资科。各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